离婚时属于一方的债务该怎么办?
我和另一半准备离婚了,在整理财产和债务的时候,发现有一些债务是对方以个人名义借的。我不太清楚这些属于一方的债务在离婚时要怎么处理,是对方自己承担,还是我也可能会有责任呢?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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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时处理属于一方的债务问题,首先要明确个人债务的定义。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满足个人需要而产生的债务,这些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该债务被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那么通常情况下由负债的一方独自承担偿还责任。比如一方在婚前的个人债务,或者婚后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又或者是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等,都应当由负债方自行偿还。 然而,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即使债务是以一方个人名义所负,也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都有偿还的责任。所以,在离婚时对于一方债务的处理,关键在于准确判断债务的性质。若对债务性质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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