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十几年不给钱该怎么办?


当遇到房屋拆迁十几年都不给钱的情况,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办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我们要搞清楚拆迁补偿协议。拆迁补偿协议是拆迁方和被拆迁方就房屋拆迁补偿事宜达成的一种合同。在这份协议里,会明确补偿的方式、金额、支付时间等重要内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这意味着,如果拆迁方不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被拆迁方是有权利去法院起诉的。 其次,我们可以先尝试与拆迁方进行协商。协商是比较温和的解决方式,被拆迁人可以主动联系拆迁方,了解不给钱的原因,要求对方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在协商过程中,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比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如果协商没有效果,我们就可以考虑通过行政复议来解决问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拆迁人可以向作出拆迁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其对拆迁补偿款的支付问题进行审查和处理。 如果行政复议也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被拆迁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被拆迁人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比如拆迁补偿协议、与拆迁方沟通的记录等,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和事实进行审理,并作出公正的判决。此外,如果拆迁方的行为给被拆迁人造成了损失,被拆迁人还可以要求拆迁方进行赔偿。依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