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开业条款写什么好呢?


在租赁合同中涉及开业相关的条款,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来保障双方的权益。下面为你详细介绍一些可以写入的内容以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是开业时间。明确约定承租人的开业时间是很重要的。比如可以规定,承租人需在租赁物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开业,像“承租人应在租赁房屋交付之日起90天内开业”。这样的规定能保证出租人及时获取商业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承租人也有按照约定合理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明确开业时间就是合理使用租赁物的一个方面体现。 其次是开业筹备期。应该给予承租人一定的开业筹备期,在这个期间内,可对租金、物业费等费用的承担方式进行约定。例如“自租赁物交付之日起30天为开业筹备期,筹备期内承租人无需支付租金,但需承担实际发生的水电等费用”。这有助于承租人有足够时间进行装修、设备采购等开业准备工作,也是符合公平原则的,《民法典》中的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再者是开业标准。可以约定开业时应达到的标准,如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应符合相关质量、安全标准,店铺的装修风格应与商场整体风格相协调等。若承租人未达到开业标准,出租人有权要求其整改。这一约定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还有开业宣传。双方可以约定对于开业宣传的责任和费用分担。如果是商场等大型租赁场所,出租人可以统一组织开业宣传活动,费用由双方按一定比例承担,或者承租人自行进行宣传,但宣传内容需经出租人审核。这样可以共同提升租赁场所的知名度和商业氛围,保障双方的商业利益。 最后是开业后的经营要求。比如约定承租人在开业后应保持正常的经营状态,不得无故停业。若需停业,应提前一定时间通知出租人并获得同意。这同样是基于《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的规定,双方都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以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商业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