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听证的正确说法是什么?
我在工作中遇到涉及听证的事情,不太清楚关于听证有哪些正确的说法。比如听证的适用范围、流程、参与人员的权利义务等方面,想详细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正确表述,好应对工作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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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它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的重要制度。 从适用范围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在这些特定的行政处罚情形下,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关于听证的流程,一般首先是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被告知后,如果要求听证,需要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在听证过程中,参与人员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有权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在听证中有进行申辩和质证的权利,能够对行政机关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进行反驳和质疑。同时,当事人也有义务遵守听证的秩序和纪律,如实陈述事实和提供证据等。而行政机关有义务保障当事人的听证权利,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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