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和问询有什么区别?


留置和问询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在性质、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实施主体以及限制程度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性质上来说,留置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就好比是把人暂时‘留下来’,不让其自由行动,以便进行调查。而问询则是一种调查取证的方式,类似于找相关人员了解情况,更侧重于获取信息。 适用对象方面,留置主要针对的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问询的对象则更为广泛,包括了解案件情况的任何人,不管其是否涉嫌违法犯罪,只要其知晓与案件有关的信息,都可能成为问询的对象。 适用条件上,留置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而问询没有这么严格的条件要求,只要是为了了解案件情况,就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询。 实施主体不同,留置措施只有监察机关有权实施,这是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过程中所特有的权力。问询的实施主体则较为多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为了调查案件都可以进行问询。 在限制程度上,留置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较高,被留置人员必须在特定的场所接受调查,不能自由离开。问询一般对被问询人的人身自由限制较小,通常是在合适的地点进行询问,问询结束后,被问询人可以自由离开。 综上所述,留置和问询在多个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区分和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