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留置和带走调查有什么区别?

我被相关部门带走了解情况,不清楚这算留置还是带走调查,也不知道这两者有啥不一样。想知道留置和带走调查在性质、适用条件、程序等方面到底有哪些区别,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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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和带走调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下面为你详细解释它们的区别。 首先是性质方面。留置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定措施,它具有强制性和保障性。比如,监察机关为了保障调查工作顺利进行,防止被调查人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情况发生,会采取留置措施。而带走调查更像是一种调查手段,目的是让相关人员到特定场所配合调查机关了解情况,它不一定限制人身自由,可能只是短暂询问。 从适用条件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而带走调查的适用范围相对宽泛,只要调查机关认为相关人员可能知晓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就可以带走调查,不一定要求有初步的违法犯罪证据。 在程序上,留置有严格的审批程序。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而带走调查的程序相对灵活,一般由调查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决定。 另外,在时间限制上,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而带走调查的时间没有明确的法律统一规定,通常以能够获取相关信息为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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