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家楼下有个人和邻居闹矛盾,把邻居家的门还有一些家具都砸坏了。邻居要去告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我想知道这种情况能不能立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立案标准到底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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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有人故意把别人或者公家的东西弄坏,达到一定程度就会构成这个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是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这就是说,如果被毁坏的财物价值达到五千元或者超过五千元,就可以立案了。比如说,某人故意砸坏了别人一辆价值六千元的电动车,那就达到了这个标准。 二是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不管每次毁坏财物的价值是多少,只要毁坏的次数达到三次或者更多,也会被立案。比如一个人分三次把邻居家的窗户玻璃、自行车和花盆都故意弄坏了,就符合这一情形。 三是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纠集就是召集、聚集的意思,当有三个人或者三个人以上一起明目张胆地毁坏财物时,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一群人在商场里,公然打砸一些店铺的商品。 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是一个比较灵活的规定,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判断。比如毁坏的是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给被害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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