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我不太明白在法律里,到底出现什么样的情形才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呢?我担心自己或者身边人可能会遇到涉及这方面的情况,所以想了解清楚具体的适用条件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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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追诉时效是一项重要的制度。追诉时效简单来说,就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这个期限,一般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了。但存在特殊情况,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不过,对于那些犯罪行为性质特别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大的案件,即使已经超过了一般的追诉时效期限,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的尊严,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依然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例如一些严重的暴力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等,如果不进行追诉会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和法律权威,就可能会启动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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