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哪条规定了土地出让金由谁来承担?
我最近涉及到土地出让的事情,对于土地出让金该由谁承担不太清楚。我想问下民法典里有没有相关规定,具体是哪一条呢?我想依据法律弄明白这个费用的承担方,避免后续出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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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关于土地出让金由谁来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并没有直接规定。 民法典主要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土地出让金的相关问题,更多是由土地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 在土地出让过程中,一般遵循“谁使用土地,谁承担出让金”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也就是说,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来看,通常是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来承担土地出让金。不过,在一些商业交易或合作中,双方也可以通过协商来确定由哪一方承担该费用,并将其写入合同条款中。只要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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