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立法最早产生于哪个国家?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接触到了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对它的起源很感兴趣,想知道这种制度的立法最早是在哪个国家出现的,希望了解这方面的专业人士能给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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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证据的取舍、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规则等,法律不预先加以明确规定,而由裁判者按照自己的良心、理性形成内心确信,以此作为对案件事实认定的一项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立法最早产生于法国。1791年法国制宪会议通过了由杜波尔提出的关于自由心证的法案。1808年法国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典》对自由心证制度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其第342条规定:“法律对于陪审员通过何种方法而认定事实,并不计较;法律也不为陪审员规定任何规则,使他们判断已否齐备及是否充分;法律仅要求陪审员深思细察,并本诸良心,诚实推求已经提出的对于被告不利和有利的证据在他们的理智上产生了何种印象。法律未曾对陪审员说,‘经若干名证人证明的事实即为真实的事实’;法律也未说:‘未经某种记录、某种证件、若干证人、若干凭证证明的事实,即不得视为已有充分证明’;法律仅对陪审员提出这样的问题:‘你们已经形成内心的确信否?’此即陪审员职责之所在。” 法国之所以最早确立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有多方面原因的。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封建的法定证据制度存在诸多弊端,它过于僵化,束缚了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无法适应复杂多变的案件情况。而法国大革命推动了思想解放,人们开始强调个人的理性和自由判断,自由心证制度正好契合了这种时代精神,能够让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自己的理性判断来认定事实,更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此后,自由心证证据制度逐渐被其他国家所借鉴和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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