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英美法系国家自由心证制度有哪些特点?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了解到有自由心证制度,想知道英美法系国家的自由心证制度和其他的有啥不一样,它具体有哪些特点呢?希望懂行的人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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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由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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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证制度是指证据的证明力不由法律预先加以规定,而是由法官、陪审员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去自由判断证据,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自由心证制度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首先,存在严格的证据规则限制。与大陆法系不同,英美法系有一套繁杂的证据规则。这些规则旨在保障证据的可靠性和关联性,以防止不适当的证据影响裁判者的心证。例如,传闻证据规则规定,除法定例外情况外,证人在法庭外所作的陈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是因为传闻证据的可靠性较低,容易出现误传等情况,通过该规则可以排除这类可能干扰心证的证据,让裁判者基于更可靠的证据形成内心确信。 其次,陪审团制度对自由心证有重要影响。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许多案件中,事实认定由陪审团负责。陪审团成员通常是普通公民,他们没有经过专业的法律训练。为了让陪审团正确理解证据和适用法律,法官会给予详细的指示。陪审团在听取双方陈述和证据后,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和常识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这种由普通民众参与事实认定的方式,使得自由心证具有一定的大众性和社会性。 再者,交叉询问是影响心证形成的重要程序。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律师会对对方的证人进行交叉询问。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揭露证人证言中的矛盾和不实之处,帮助裁判者更全面地了解证据的可信度。律师可以通过巧妙的提问,引导裁判者对某些证据产生怀疑或确信,从而影响其自由心证的形成。 最后,公开的心证过程。英美法系强调裁判文书要详细阐述裁判者形成心证的过程和理由。这不仅可以让当事人了解裁判的依据,也便于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进行监督。公开心证过程有助于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综上所述,英美法系国家的自由心证制度在证据规则、陪审团制度、交叉询问程序以及心证公开等方面都有其独特的特点,这些特点共同构成了其自由心证制度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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