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罪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顺便解决因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赔偿问题。也就是说,在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让其对给被害人带来的物质损失进行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具体来说,以下这些类型的犯罪通常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首先,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犯并遭受物质损失的案件。比如故意伤害罪,加害人把被害人打伤了,被害人去医院治疗产生了医疗费、误工费等物质损失,就可以在追究加害人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这些物质损失;还有故意杀人罪,如果被害人没有当场死亡,而是经过救治一段时间后死亡,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等物质损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强奸罪也是,被害人可能因为遭受侵害而产生身体伤害需要治疗,由此产生的物质损失同样可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其次,财物被犯罪分子恶意损毁导致物质损失的案件。例如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罪人故意把被害人的财物如汽车、房屋等毁坏,被害人因此遭受了财产损失,就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不过要注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者只能针对实质性的物质损失提出请求,对于精神层面所蒙受的伤害所引发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和审理 。另外,如果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这种情况下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但追缴、退赔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相关概念: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精神损害赔偿:因侵犯人格权致使公民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一般不被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