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哪些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下这些债务通常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就是这笔债务明显不是为了维持家庭正常的吃穿住行等生活开销所产生的。例如,一方私自花大量金钱购买奢侈品、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等产生的债务。不过,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所规定的内容。 其次,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此逃避债务的除外。夫妻之间可以通过书面等形式约定某些债务由一方承担,只要不是为了恶意逃避债务,那么这种约定是有效的。 再者,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是说一方自己决定去资助一些和夫妻双方没有法定抚养或赡养关系的亲戚朋友所欠的债,另一方不用承担。 另外,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一方自己做生意,赚的钱没有用到夫妻共同生活中,那么做生意产生的债务就是个人债务。 还有,在实行分别财产制度的夫妻关系中产生的债务,如果夫妻双方已经达成明确协议选择分别财产制,并且债权人对此知情,那么其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就无需由另一方负责偿还。 最后,一方的婚前债务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婚前个人所负的债务由负债方自己承担。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分别财产制: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管理和处分自己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