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部门可以拆除违建?


在我国,不同情况下,有多个部门可以拆除违建。 首先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这意味着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违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进行处理,包括拆除违建。 其次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许多地方通过行政权力相对集中的方式,将原本属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包括对违建的查处权,集中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所以在一些城市,城管部门可以依据相关法规对违建进行拆除。 另外,乡镇人民政府也有一定的执法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也就是说,对于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建,乡镇人民政府有权力拆除。 最后,土地管理部门也可能参与。如果违建涉及非法占用土地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因此,涉及非法占地的违建,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