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哪五种房屋要强拆?


在我国,房屋强拆是一个严肃且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过程。所谓“明年起五种房屋要强拆”可能涉及以下几类常见情况。 第一类是违法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比如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批准擅自搭建的房屋就属于这类。 第二类是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例如一些为了特定活动搭建的临时房屋,过了使用期限就应当拆除。 第三类是被征收但拒绝搬迁,且经过合法程序后仍不执行的房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而被征收人无理拒绝搬迁时,可能会面临强拆。 第四类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的房屋。如果房屋经相关部门鉴定为危房,且无法通过整改达到安全标准,为了保障周边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可能会被强制拆除。虽然目前没有统一的全国性法律明确此类强拆,但各地通常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来处理。 第五类是非法占用耕地建造的房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在耕地上违规建房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规定,会被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