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类公司哪些进项票可以抵扣?


在了解化学类公司哪些进项票可以抵扣之前,我们先来解释一下进项票抵扣的概念。进项票抵扣,简单来说,就是公司在购买货物或者接受服务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从公司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时应缴纳的增值税中扣除。这是为了避免对同一货物或服务的重复征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对于化学类公司而言,购买化学原材料、生产设备、办公用品等,只要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上面注明的增值税额就可以抵扣。比如公司购买用于生产的各种化学试剂,取得了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的税额就可以抵扣。 2.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如果化学类公司进口一些国外的先进设备、特殊的化学原料等,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的税额可以进行抵扣。 3.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化学类公司有涉及农产品作为生产原料的情况,比如某些生物化学产品的生产可能会用到农产品,那么就可以按照规定进行计算抵扣。 4. 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比如化学类公司接受境外机构提供的技术服务,代扣代缴税款后取得的完税凭证上的税额可以抵扣。 不过,也有一些情况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等。 所以,化学类公司在判断进项票是否可以抵扣时,要根据具体业务情况,对照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同时,要注意取得合法有效的抵扣凭证,并按照规定进行税务申报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