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行为的废止作出机关是哪个?

我遇到个事儿,之前行政机关给我作出了一个行政行为,现在感觉这个行政行为可能要被废止。我就想知道,到底哪个机关有权力作出行政行为废止的决定呢?我得心里有个底,也清楚该跟哪个机关去沟通后续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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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行为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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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废止,通俗来讲,就是行政机关对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基于特定的原因,使其失去效力的一种行为。 一般情况下,作出行政行为废止决定的机关就是当初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这是因为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对该行为的背景、目的、适用情况等最为了解,由其来判断是否需要废止该行政行为是比较合适的。例如,某市政府部门之前发布了一个关于某项城市建设项目的许可决定,后来由于规划调整等原因,这个许可决定需要废止,那么通常就是由当初作出该许可决定的市政府部门来作出废止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这说明行政机关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有权力对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废止等变更操作。 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上级行政机关也有权废止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层级监督等职权,如果发现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不适当或者不符合公共利益等情形,就可以作出废止决定。比如,省级政府部门发现其下属的市级政府部门作出的某项行政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省级政府部门就可以废止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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