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地方性法规与法律抵触时由谁处理?

我发现我们当地有个地方性法规和国家法律好像是抵触的,我想知道遇到这种情况应该由谁来处理呢?我也不太懂这方面的流程,就怕反映了也没人管,想先了解清楚由谁处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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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抵触处理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当地方性法规与法律发生抵触时,处理的主体和程序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有明确规定。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地方性法规与法律抵触。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而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当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与法律的规定相违背,比如地方性法规设定了法律所禁止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对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进行了不合理的改变等,就构成了抵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地方性法规同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地方性法规同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同时,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地方性法规同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所以,当发现地方性法规与法律抵触时,多个主体都有相应的途径来促使问题得到处理,最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等相关机构来审查和解决抵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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