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由谁提起诉讼赔偿?
我发现附近有个工厂一直在偷偷排放污水,对周边的土壤和水源都造成了污染。我想知道遇到这种污染环境的情况,到底由谁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呢?是我们这些受影响的居民,还是政府部门,又或者有其他主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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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关于污染环境由谁提起诉讼赔偿,法律有明确的规定。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法律规定的机关”通常是指一些具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例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它们有责任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当遇到污染环境的行为时,有权代表国家和社会公众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这是因为环境属于公共资源,污染环境的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为监管机关,有权力和义务来维护这种公共利益。 另外,“有关组织”也可以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社会组织长期致力于环境保护工作,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能够有效地收集证据、参与诉讼等,为保护环境发挥重要作用。 除了上述机关和组织,受到污染环境直接影响的个人或单位也有权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个人或单位因为污染环境的行为遭受了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污染者进行赔偿。比如,附近居民因为工厂排放污水导致农作物减产,居民就可以要求工厂赔偿农作物减产的损失。总之,不同的主体在污染环境诉讼赔偿中都有其相应的法律依据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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