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司法审判为什么要兼顾天理国法人情?

我不太明白在司法审判中,为什么一定要同时考虑天理、国法和人情呢?这三者感觉是不同层面的东西,不太理解它们是怎么融合到司法审判里的,想知道这么做背后的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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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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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判兼顾天理国法人情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首先,我们来分别理解一下天理、国法和人情这几个概念。天理,其实可以理解为自然的道理和社会公认的基本伦理道德准则,比如尊老爱幼、诚实守信等,它是一种在长期社会生活中形成的、被大众普遍认可的行为和价值标准。国法,就是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各种法律法规,是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它规定了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违反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人情,则是指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形成的情感、常理和实际情况。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兼顾天理国法人情是很有必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里强调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天理和人情所包含的道德伦理内容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相契合的。在司法审判中,如果只注重国法,而不考虑天理和人情,可能会导致判决结果虽然符合法律条文,但却与社会大众的普遍认知和情感相违背,无法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 例如,在一些民事纠纷案件中,比如邻里之间因为小事发生的冲突,如果法官只是机械地按照法律条文进行判决,而不考虑双方长期的邻里关系以及引发纠纷的具体原因等人情因素,可能会使邻里关系进一步恶化,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相反,如果在审判过程中,法官能够在遵循国法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天理和人情,找到一个既合法又合理的解决方案,那么不仅能够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还能起到良好的社会示范作用,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和谐发展。 此外,兼顾天理国法人情也有助于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当司法判决能够体现天理、符合国法、兼顾人情时,民众会更加信任司法机关,愿意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这样可以形成一个良好的法治生态,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总之,司法审判兼顾天理国法人情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司法工作的重要理念和实践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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