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寄出就意味着离职了吗?

我因为公司的一些违规行为,准备向公司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但我不太确定,是不是通知书一寄出去,我就算离职了呢?之后还需要做些什么?我担心如果没处理好,会影响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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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层面,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寄出并不直接等同于离职。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这个概念。它指的是当用人单位存在某些违法行为,比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时,劳动者有权单方面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当劳动者寄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劳动关系并非即刻解除。一般来说,通知书到达用人单位时,才标志着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送达给了用人单位。从送达那一刻起,双方的劳动关系才在法律上正式解除。 在通知书寄出到送达的这段时间,劳动者仍需遵循用人单位的合理工作安排,继续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直到劳动关系正式解除。同时,劳动者应该保留好通知书的寄出凭证,比如快递单号、邮寄记录等,以便在日后出现纠纷时能够证明自己已经依法行使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 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还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如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等。劳动者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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