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且离职证明日期前补齐了工资,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我给单位发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结果在离职证明日期前单位把工资补齐了。我不太清楚后续该怎么处理,想知道自己还有哪些权益可以主张,单位这样做之后,我和单位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是怎样的,这种情况会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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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出现这种在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离职证明日期前单位补齐工资的情况,处理方式要依据具体情形。 首先,我们要明白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概念。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不是自愿主动要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因为一些用人单位的不当行为,比如没按时发工资、没提供约定的劳动条件等原因导致劳动者不得不解除合同。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多种情形。其中,如果劳动者是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形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你这种单位已补齐工资的情况下,如果单位除了之前未按时发工资外,不存在其他诸如未依法缴纳社保、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等符合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那么单位补齐工资后,可能无需再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还存在其他符合第三十八条的情况,即便工资补齐了,劳动者依然可以主张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是劳动者每在该单位工作满一年,用人单位需支付一个月的薪资;工作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工作未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的薪资。 此外,若因赔偿金等事宜与用人单位产生争议,劳动者有权申请相关部门进行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相关概念: 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由于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或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导致劳动者不得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的一定金额的补偿,以弥补劳动者因解除劳动合同可能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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