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关系解除书后还能追诉利益吗?
签订劳动关系解除书后是有可能追诉利益的。
首先,从法律规定上来说,《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能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劳动关系也适用此原理,如果一方存在损失,是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的。
其次,要根据具体情形判断。如果签订解除书时存在欺诈行为,也就是公司故意欺骗,让你在不了解真实情况时签了字;或者受到胁迫,比如公司以不给你办理离职手续等手段威胁你签字;又或者存在重大误解,你对解除书内容有错误理解,导致结果显失公平,在这些情况下,你就有可能通过法律途径追诉应得利益。
再者,还要看追诉利益的类型。像未支付的工资、应得的加班费以及应给予的经济补偿等,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未支付上述款项的情形,即便已经签订了解除书,劳动者依然拥有追诉的权利。
另外,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如果要追诉利益,要在时效内提出。
总之,签订劳动关系解除书后能否追诉利益,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必要时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相关概念:
- 欺诈:指 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 胁迫: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 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 显失公平: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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