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关系解除书后还能追诉利益吗?
我刚和公司签了劳动关系解除书,可签完后才发现有些本该属于我的利益没拿到。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还能不能去争取这些利益,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看,我有没有权利追诉,需要注意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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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关系解除书后,是有可能追诉利益的。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劳动关系也是一种合同关系,这为追诉利益提供了法律基础。 其次,具体到实际情况,如果解除书的签订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导致显失公平,那么劳动者就很有可能通过法律途径追诉应得的利益。比如,用人单位骗劳动者说签了解除书就给一笔丰厚的补偿,结果签完后却不兑现,这就属于欺诈行为 。 另外,还要看追诉利益的类型。像未支付的工资、应得的加班费以及应给予的经济补偿等,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未支付上述款项的情形,即便已经签订了解除书,劳动者依然拥有追诉的权利。 不过,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所以如果要追诉利益,一定要在时效内主张权利。 相关概念: 仲裁时效中止:期间出现法定事由,仲裁时效会自动中止(如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中止事由消除之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仲裁时效中断:仲裁时效期间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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