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送达后能立即走人吗


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送达后是否能立即走人,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另外,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在这些符合法律规定的被迫解除情形下,从法律理论上来说,劳动者是可以立即走人的。这是因为用人单位的这些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法律赋予劳动者即时解除合同并离开的权利。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即使存在上述法定情形,劳动者也最好完成必要的工作交接。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被迫解除时必须交接,但交接工作从职业道德和保障后续可能出现的权益角度来看是有必要的。而且,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责任为离职员工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这是保障劳动者权益和用人单位管理秩序的重要环节。 如果不存在上述法定的被迫解除情形,劳动者自行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然后立即走人,这种行为可能存在风险。因为若声明内容不属实,且没有法律依据,劳动者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相关概念: 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指由于用人单位存在某些违法或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导致劳动者不得不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工作交接:劳动者在离职时,将自己手头的工作、相关资料、工具等移交给其他人员,以保障工作的连续性和用人单位的正常运营。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由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劳动者与该单位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终止的书面文件,对劳动者后续就业等有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