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销后又收回为什么不做收入?
我公司之前有一笔应收账款做了核销处理,最近又把这笔钱收回来了。但财务说不用做收入,我不太理解。核销后又收回的款项,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到底是怎样的?为什么不做收入呢?希望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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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核销后又收回为何不做收入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解释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核销一般指的是企业对应收账款等资产,根据一定的条件和程序,认定为无法收回而进行的账务处理。而收入在会计和税法上有明确的定义,会计上的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税法上的收入则是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从会计处理角度来看,当企业进行应收账款核销时,是基于谨慎性原则,认为这笔款项可能无法收回,所以冲减了应收账款和相应的坏账准备。当这笔已核销的款项又收回时,按照会计准则,不是将其确认为收入,而是恢复应收账款和坏账准备,然后再进行收款的账务处理。比如,《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金融资产的减值和后续处理有相关规定,已确认减值损失的金融资产价值恢复时,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转回。 从税法角度来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已核销的应收账款收回,本质上是之前损失的转回,而不是新的收入来源。因为在核销时,企业已经在税前扣除了相应的损失,如果收回时再确认为收入,就会导致重复计算应税所得。所以,税法上也不将其作为收入处理。 综上所述,核销后又收回不做收入,是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的双重要求,目的是为了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避免重复计算应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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