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为什么一个判刑一个不起诉?
我和朋友一起涉及了一个案子,现在结果出来了,他被判刑了,而我是不起诉。我不太明白为什么会这样,明明是同案,想知道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依据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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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里,同案人员出现一个判刑一个不起诉的情况并不罕见,这主要和不同人的犯罪情节、在案件里的作用等因素有关。 首先,我们来说说“不起诉”这个概念。不起诉指的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从而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诉至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几种不起诉的情形。比如,法定不起诉,依据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还有酌定不起诉,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表明,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另外,证据不足不起诉,按照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如果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而判刑则是法院经过审理,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且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等相关法律对其作出的处罚。在同案中,如果其中一人的犯罪情节符合不起诉的条件,比如在案件里所起的作用较小、是从犯,或者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就可能被不起诉;而另一个人犯罪情节严重,证据确凿,就会被判刑。所以,同案出现一个判刑一个不起诉的情况是依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来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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