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予立案和不起诉决定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遇到个事儿,有人跟我说案件是不予立案,还有人说是不起诉决定。我搞不清楚这俩到底有啥不一样,也不知道它们会对我的权益有啥影响。想问问专业人士,能给我详细讲讲这两者的区别吗?
展开 view-more
  • #不予立案
  • #不起诉决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不予立案和不起诉决定是司法程序中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两者适用的阶段不同。不予立案发生在刑事诉讼的开始阶段,也就是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进行审查后,如果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就会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例如,甲向公安机关报案称乙偷了他的东西,但经过调查发现乙并没有实施盗窃行为,这时公安机关就会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而不起诉决定则是在案件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由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当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会作出不起诉决定。比如,丙涉嫌故意伤害他人,但情节轻微,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人民检察院就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 其次,作出决定的主体不同。不予立案的决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在一些自诉案件中,人民法院也可能涉及立案审查。而不起诉决定只能由人民检察院作出,这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行使的一项重要权力。 再次,针对的对象不同。不予立案主要针对的是报案、控告、举报等材料所涉及的事件本身,判断该事件是否符合立案的标准。而不起诉决定针对的是已经被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是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提起公诉的一种判断。 最后,法律依据也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而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