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不予立案和检察院不起诉是怎么回事?


公安不予立案是指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后,经过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不将案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一种处理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而检察院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几种不起诉的情形。例如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第十六条规定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六种情形。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如果遇到公安不予立案的情况,报案人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对于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如果被害人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