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撤销权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我在和别人签合同的时候,对方隐瞒了一些重要情况,我知道后就想撤销合同。但我不太明白,为什么撤销权是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呢?这里面的法律依据和原理是啥,希望能有人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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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理解为什么撤销权和缔约过失责任相关,我们首先来分别了解一下这两个概念。 撤销权是指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变更或者消灭合同效力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让已经签订的合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比如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一方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另一方就可以行使撤销权。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在签合同的这个阶段,如果一方没有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法律规定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当受欺诈方行使撤销权时,就是因为对方在缔约过程中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受欺诈方基于错误的认识签订了合同,这种情况就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因为对方在缔约时的不诚信行为,让受欺诈方有了撤销合同的权利,所以撤销权的行使往往和缔约过失责任紧密相连。可以说,撤销权的存在是对在缔约过程中受到不公正对待一方的一种救济方式,而追究缔约过失责任则是对实施不诚信行为一方的一种惩罚,二者都是为了维护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公平和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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