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一般在哪个部门进行?
我在工作中受了伤,想做工伤鉴定,但不知道该去哪个部门。我问了身边的人,他们说法都不太一样,有的说去社保局,有的说去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我现在很迷茫,不知道到底该找哪个部门,希望能得到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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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通常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工伤认定,二是劳动能力鉴定,它们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负责。 首先是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简单来说,工伤认定一般是由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比如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工伤认定科室,他们会根据提交的材料,判断职工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范畴。 其次是劳动能力鉴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组织专家,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对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等级鉴定。所以,劳动能力鉴定是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来进行的。 综上所述,工伤认定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找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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