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情况该如何认定处理?
我是一名普通从业人员,有一次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了意外,交警判定不是我的主要责任。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和处理的,我能获得哪些权益保障呢?希望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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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对于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情况,主要涉及到工伤认定的问题。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上下班途中”和“非本人主要责任”这两个关键概念。“上下班途中”指的是从业人员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的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这既包括了正常的上下班时间,也涵盖了加班等特殊情况下的上下班时间;路线方面,不仅仅是最短的、最直接的路线,还包括因为合理需求而产生的绕行路线,比如顺路去菜市场买菜等。“非本人主要责任”则是依据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例如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从业人员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不是主要责任,可能是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如果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满足上述条件,就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一旦被认定为工伤,从业人员就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这些待遇包括医疗费用的报销、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如果造成残疾还有相应的伤残津贴等。 不过,要进行工伤认定,从业人员或者其所在单位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根据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最终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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