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常凭证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异常凭证通常是指不符合正常会计核算和税务管理要求的各类票据凭证。这些凭证可能存在虚开、伪造、变造等问题,或者在发票的开具、取得、使用等环节违反了相关规定。异常凭证管理办法主要是为了规范税务管理,防止企业利用异常凭证进行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一是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是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是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五是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对于取得异常凭证的处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凭证,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