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是否应以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我申请了行政复议,想知道行政机关在审理我的这个行政复议案件的时候,是不是应该按照规范性文件来进行呢?我不太清楚这里面的依据和规定,希望了解一下行政机关审理时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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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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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规范性文件是重要的依据,但需遵循一定规则。首先,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外,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文件。在行政复议中,行政机关依据规范性文件进行审理是为了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其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依据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是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不过,并非所有的规范性文件都能作为行政复议的依据。如果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如法律、行政法规等)相抵触,那么该规范性文件就不能作为行政复议的依据。例如,某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行政处罚标准高于法律规定的幅度,那么在行政复议中,就不能依据该规范性文件作出不利于申请人的决定。 此外,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如果发现其可能存在不合法的情形,可以依法进行处理。如果规范性文件是由本机关制定的,可以直接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如果是由其他机关制定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总之,行政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规范性文件是重要的参考依据,但必须保证其合法有效,且符合上位法的规定。这样才能确保行政复议的公正、公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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