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罪适用情况包含哪些内容?


拒不执行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指的是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要明确拒不执行罪的适用情况,首先要了解其构成要件。从主体方面来看,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是指那些有义务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当事人。比如在债务纠纷案件中,败诉的债务人就是有执行义务的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单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相关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是故意的,也就是明知自己有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义务,却故意不执行。比如明明有财产可以偿还债务,却通过转移、隐匿财产等方式逃避执行。 客观方面,要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从法律依据上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如果在实际生活中遇到有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情况,债权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司法机关也会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认定是否构成拒不执行罪,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