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开具发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吗?
我给一家公司干活,然后给他们开了发票。现在有点纠结我和这家公司算不算是劳动关系,不太清楚开具发票这种行为会不会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是怎么判断这种情况的。
展开


判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开具发票时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能仅仅依据开具发票这一行为来确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开具发票更多的是一种经济往来的凭证,它可能对应着多种法律关系,比如劳务关系、买卖合同关系等。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也可能向接受劳务一方开具发票,但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是不同的。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的提供与报酬的给付所达成的协议,提供劳务者一般不受接受劳务一方的管理和支配。 所以,当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开具发票时,要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要看双方是否符合上述确立劳动关系的条件。例如,劳动者是否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考勤制度、工作安排等,如果劳动者相对独立地完成工作,不受用人单位过多管理,即使开具了发票,也可能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如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即便开具了发票,也有可能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总之,不能简单以开具发票来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