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行纪合同是隐名代理吗?
最近在研究一些法律知识,看到了行纪合同和隐名代理这两个概念,有点迷糊。想弄清楚我国的行纪合同到底是不是隐名代理呀?希望能从两者区别等方面详细了解一下,好让我把这两个概念彻底分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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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纪合同不是隐名代理,它们存在多方面区别。 首先,介入权和选择权的主体及性质不同。隐名代理中,行使介入权的主体是委托人。当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不知受托人与委托人代理关系,受托人因第三人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时,受托人要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可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选择权行使主体是第三人,受托人因委托人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需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可选择受托人或委托人主张权利。而行纪合同介入权主体是行纪人,行纪人卖出或买入有市场定价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意思表示,行纪人自己可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 。 其次,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所导致的权利义务主体不同。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行纪合同由行纪人独立对委托人和第三人承担责任。隐名代理本质是代理关系,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依法由被代理人承担。 最后,物权流转关系反映的所有权主体不一样。隐名代理仍是代理,代理过程中物的所有权不会因流转转移到代理人手中。而行纪合同中,当物流转到行纪人手中,物的所有权会随之转移。 相关法律依据:虽然没有明确法律条文直接阐述两者区别,但《民法典》合同编中对行纪合同和委托代理合同等相关规定,能辅助理解两者不同。行纪合同规定在行纪合同章节,而委托代理合同相关规定体现了隐名代理等代理关系规则。 相关概念: 隐名代理:指被代理人隐藏自己的名字,直接让代理人与客户之间签订合同 。 行纪合同: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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