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婚内债务离婚后需要共同承担吗

最近在处理离婚的事情,涉及到婚内债务问题。有一些债务是对方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借的,现在要离婚了,不知道这些债务我需不需要一起承担,想了解下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婚内债务离婚后到底要不要共同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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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婚内债务离婚后是否要共同承担,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如果是夫妻两人一起签字借的钱,或者一方借了钱,事后另一方表示认可这笔债务,又或者一方以自己名义借的钱但确实是用于家庭日常开销,比如买菜、交水电费等这些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费用,那么这些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需要共同承担。 其次,如果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正常情况下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一方背着另一方借了一大笔钱去投资做生意,且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这种就不属于共同债务。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就还是要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共同承担。 另外,在认定债务性质时,还有举证责任的问题。对内,离婚案件中共同债务的认定由举债方证明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生产”;对外,债权人与夫妻之间的诉讼由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为夫妻共同生产生活”,夫妻或者其中一方亦可举证证明所负债务并非“为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所负。 总之,婚内债务离婚后是否共同承担关键在于债务的性质以及是否有相关证据来证明其用途等情况。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事后追认:一方在另一方举债后,明确表示认可这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家事代理权:基于婚姻关系,夫妻双方在处理家庭日常事务方面有相互代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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