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本庭合议的依据是什么?
我最近在旁听一个案子,听到法官说经本庭合议。我不太明白法庭合议到底是依据什么来做出判断和决定的,是只看证据,还是也会考虑法律条文之外的一些因素呢?希望能有人给我详细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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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审判过程中,“经本庭合议”是一个重要的环节。法庭合议指的是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的过程。 合议庭进行合议的主要依据是事实和法律。事实依据就是通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等环节所查明的案件实际情况。比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签订的合同文本、履行合同的相关凭证等,这些都是查明事实的重要材料。只有准确认定了事实,才能为后续的法律适用打下基础。 法律依据则是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不同类型的案件会适用不同的法律。以民事案件为例,可能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就明确了法庭合议要遵循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合议庭要根据查明的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来对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判。 此外,在一些情况下,合议庭也会参考相关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的具体解释,它能帮助法官更准确地理解和运用法律。指导性案例则是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筛选和发布的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意义的案例,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不过,这些都不能替代事实和法律作为主要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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