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是怎样的?


北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需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 首先,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简单来说,就是工作一年就有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如果工作时间是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那就按一年计算,也就是支付一个月工资;要是不满六个月,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里的月工资指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要是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并且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另外,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员工,那就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比如,小李在北京一家公司工作了3年,月平均工资是8000元,由于公司原因合法解除劳动合同,那公司应支付给小李的经济补偿金就是3×8000 = 24000元。要是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就要支付24000×2 = 48000元的赔偿金。 同时,对于《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且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分段计算。 相关概念: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偿费用,目的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用人单位所做贡献的一种补偿。 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 月平均工资:就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工资总和除以十二得到的平均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