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请第三方打人,导致有基础疾病的人死亡,是否构成犯罪?


老板请第三方打人,导致有基础疾病的人死亡,这种行为构成犯罪。 首先,从法律概念来讲,这种行为涉及到故意伤害罪等相关罪名。故意伤害罪,简单说就是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在这个事件里,老板请第三方去打人,主观上存在伤害他人的故意。 从法律条文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老板和第三方的行为与有基础疾病的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就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即便他们可能并不明知对方有基础疾病,但他们实施的打人行为本身就是违法且具有危险性的,而这种危险性最终导致了人员死亡的严重后果。 另外,如果符合一定情形,还可能涉及其他罪名。比如,若老板等人的行为属于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他人等破坏社会秩序的情况,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总之,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应依法受到刑事处罚。 相关概念: 故意伤害罪:是指针对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定的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