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的土地增值税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我在处理公司税务时,对计提的土地增值税是否能在税前扣除不太确定。我们公司在进行项目开发,已经计提了土地增值税,不知道这部分费用能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从应纳税所得额里扣除,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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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确定计提的土地增值税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需要区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土地增值税和税前扣除。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而税前扣除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一些合理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的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土地增值税属于这里所说的税金范畴。 不过,对于计提的土地增值税,关键在于是否实际发生。如果只是计提,并没有实际缴纳,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实际发生原则”,通常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只有当企业实际缴纳了土地增值税,才可以将其作为税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例如,某企业在会计核算中计提了土地增值税100万元,但在当年并未实际缴纳,那么在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这100万元就不能扣除。若企业在后续年度实际缴纳了该笔土地增值税,那么在缴纳的当年,就可以按照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所以,计提的土地增值税在未实际缴纳时不能税前扣除,实际缴纳时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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