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申请人可以提出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吗?

我在和别人有纠纷要打官司的时候,发现对方依据的某个规范性文件可能有问题。我就想知道,我作为申请人,能不能在这个案件里附带对这个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啊?我担心自己提了也没用,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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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带审查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申请人是可以提出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的。这里所说的附带审查,简单来讲,就是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如果认为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某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就可以在诉讼过程中一并请求对这些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这里所指的规范性文件,不包含规章。也就是说,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如果申请人认为其不合法,是可以在诉讼中附带提出审查请求的。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提出附带审查请求是有一定要求的。首先,申请人只能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提出,不能单独就规范性文件提起诉讼。其次,提出的时间应当是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如果发现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不合法的情况,并不会直接对该规范性文件作出撤销等判决,而是会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同时在裁判理由中阐明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问题。这样的规定,既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能维护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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