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可以一并对哪些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呢?

我在和行政机关打交道的时候,听说可以一并对某些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但我不太清楚具体是哪些文件能这样操作。我想知道法律上对于可以一并提出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了解详细的范围,好判断自己遇到的情况符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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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行政诉讼领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可以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请求对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某些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这里所说的规范性文件,通俗来讲,就是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文件。 也就是说,能一并提出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除规章之外的,国务院部门制定的文件,比如某部委发布的通知、办法等;还有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文件,像某市政府发布的规定、某区政府部门发布的细则等。这些文件如果成为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不合法,就可以在起诉行政行为的同时,要求对这些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这一规定赋予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定的监督权利,有助于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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