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是否可以开票?
我有一家总公司和一家分公司,在日常业务往来中,不清楚分公司和总公司之间能不能互相开发票。比如分公司为总公司提供了服务,或者总公司给分公司调拨了货物,这种情况下能开发票吗?我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展开


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是否可以开票,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分公司可以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独立经营活动。在税务方面,分公司和总公司可能是独立核算,也可能是非独立核算。 根据我国税收相关规定,如果分公司和总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属于真实的交易,并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那么是可以开票的。独立交易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分公司和总公司之间的交易要像两个没有关联的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一样,按照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如果分公司和总公司之间是独立核算,各自作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当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等增值税应税行为时,就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发票。比如分公司向总公司销售了一批货物,那么分公司就需要给总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总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 然而,如果分公司和总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比如总公司向分公司划拨资金,这种情况就不需要开具发票。因为资金划拨不属于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增值税应税范围。 所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在符合真实交易和独立交易原则且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的情况下,是可以开票的。但在实际操作中,一定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避免税务风险。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