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无效婚姻民政局能撤销吗

最近了解到婚姻存在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况,我就有点疑惑。要是遇到那种无效婚姻的状况,像重婚、没到法定婚龄或者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这些,民政局能不能直接给撤销了呀?我就是想弄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民政局到底有没有这个权力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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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无效婚姻民政局通常不能撤销。婚姻的无效只能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宣告。 首先,咱们来说说无效婚姻是怎么回事。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是重婚,就是一个人已经有了合法配偶,还和别人结婚;二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比如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三是未到法定婚龄,也就是男方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方早于二十周岁就结婚了。这些情况因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所以婚姻从一开始就不被法律承认。 而民政局作为婚姻登记机关,主要负责婚姻登记工作,对于婚姻无效的认定和宣告,并不在其职权范围内。只有人民法院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审理,才能作出婚姻无效的判决。 不过,婚姻存在可撤销的情况。《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可撤销婚姻是因为存在一些特殊原因,经过法定程序撤销后,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无效婚姻的认定要找法院,而不是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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