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是否能成立?


管辖权异议,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这个案件没有管辖权,从而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当乙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判断其理由能否成立,需要从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情况两方面来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同时,如果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判断乙公司管辖权异议理由是否成立时,首先要看案件的性质。如果是合同纠纷,就需要审查合同中是否有关于管辖的约定。若有有效的管辖约定,那么一般应按照约定确定管辖法院。例如合同明确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乙公司却以其他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这种情况下其理由可能就不成立。 如果没有管辖约定,就按照法定管辖规则来判断。比如,在一般的侵权纠纷中,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如果乙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符合这些法定管辖规则,那么其理由也难以成立。 另外,法院在审理管辖权异议时,会要求双方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乙公司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管辖权异议的理由。如果证据不足,法院通常也不会支持其异议。 总之,判断乙公司管辖权异议的理由能否成立,要综合考虑案件性质、管辖约定、法定管辖规则以及双方提供的证据等多方面因素。只有当乙公司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有充分证据支持时,其管辖权异议理由才能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