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拆迁附属物是否不能列入评估内容?

我家房子要拆迁了,有很多附属物,像院子里的水井、搭建的小棚子等。我听说拆迁附属物不能列入评估内容,这是真的吗?我担心这些附属物没算进去会让我的补偿变少,所以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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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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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过程中,拆迁附属物是可以列入评估内容的,并非不能列入。拆迁附属物指的是与被拆迁房屋相关的一些附属设施,比如围墙、水井、厕所、树木等。 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里虽然没有明确提及附属物,但其中“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实际上是涵盖了房屋及附属物整体价值的。因为附属物是房屋的一部分,它们共同构成了被拆迁不动产的完整价值。 另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附属物作为影响房屋整体价值的一部分,理应在评估范围内。如果拆迁方不将附属物列入评估内容,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被拆迁人有权要求评估机构对附属物进行评估,并将其纳入补偿范围。如果遇到拆迁方拒绝的情况,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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