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能否以评估价作为标准?
我家房子要被拆迁了,拆迁方说按照评估价给补偿。但我听说不能单纯以评估价来定补偿,我不太懂这个,想知道在法律上到底能不能以评估价作为拆迁补偿标准呢?我担心自己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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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补偿问题上,一般来说是不能仅仅以评估价作为唯一的拆迁补偿依据的。首先我们要明白,拆迁补偿评估价是专业的评估机构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对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进行估算得出的价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这说明评估价是确定补偿的一个重要参考,但不是唯一标准。因为评估过程可能存在一些局限性,比如评估方法的选择、评估时点的确定等因素都可能影响评估结果。 此外,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充分保障。如果仅仅以评估价进行补偿,可能无法全面考虑被拆迁人的实际损失和合理诉求。比如,被拆迁人因为拆迁而产生的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等,这些都应该在拆迁补偿中得到体现。所以,拆迁补偿应该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房屋的市场价值、被拆迁人的合理诉求、拆迁造成的其他损失等,而不是简单地以评估价作为补偿标准。当被拆迁人认为补偿不合理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申请复核评估、申请鉴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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