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月的发票是否可以作废?
我开了一些发票,当时没注意,现在才发现已经过月了。我现在想把这些发票作废,不知道在法律规定上能不能行得通,所以来问问过月的发票到底可不可以作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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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下,对于过月发票是否能够作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发票作废的概念。发票作废是指在开具发票的当月,因为某些原因,比如开票信息错误、交易取消等,把已经开具的发票进行作废处理,作废后的发票就相当于没开过,不用再为此缴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税收规定,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是在开具当月发现错误等情况,是可以直接作废的。但如果已经过月,就不能直接作废了,而是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来冲减原来的发票金额。开具红字发票的目的是为了纠正之前错误的开票行为,相当于把之前开的那张发票的影响消除掉。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会稍微复杂一些。如果购买方还没有认证抵扣,销售方在发票过月后发现问题,同样不能直接作废,而是要按照规定申请开具红字发票。如果购买方已经认证抵扣了,就需要购买方发起开具红字发票的申请,销售方根据购买方的申请信息开具红字发票。 综上所述,过月的发票通常是不可以直接作废的,一般需要通过开具红字发票的方式来进行相应的处理。这样做既能保证企业财务核算的准确性,也符合国家税收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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